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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通知(2006修改)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通知
(京烟局专[2006]36号)


各区(县)局(公司):
  《北京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已经2006年2月27日第3次局长(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日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关于修改北京市
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局:
  2004年9月15日,《北京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一年多来,针对《标准》的执行情况以及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市局通过召开座谈会、下发调查问卷、深入区县局了解情况等方式进行了多次调研,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本着适当放宽许可条件、有利于网络建设、便于市场监管的原则,对《标准》中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标准》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及时更新在各种场所的公示内容。
  特此通知。

  附:北京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北京市烟草专卖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北京市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标准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人申请设立卷烟零售点,应当符合本标准。
  第三条 卷烟零售点布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最近零售点的距离要求:
  城区和郊区乡镇主要街道、普通街道80米以上;繁华商业区、旅游景区50米以上;机场候机厅内、车站候车厅内25米以上。
  (二)特定区域内户数要求:
  城市住宅区、城市化的农村住宅区,每300户可以设1个零售点,不足300户的可以设1个零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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