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提交有关专业技术力量情况、内设的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情况、能够证明具备招标经验的有关材料;
(六)项目单位拟邀请招标的,应当提交其公司章程或股权结构有关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的性质及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还应当说明拟邀请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五、项目单位申报招标方案核准的程序
(一)国家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四条规定的材料,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本市审批(核准)权限内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同时报送第四条规定的材料,也可以单独申报。
(三)国家和本市重点项目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提交第四条规定的材料,经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批准。
六、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时限
(一)项目单位单独申报招标方案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二)项目单位将招标方案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同时申报的,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在完成有关项目审批(核准)或初审工作的同时,完成招标方案的核准或初审工作。
(三)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招标方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招标方案的核准情况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在“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公布。
七、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经核准的招标方案的,项目单位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原核准机关核准。
八、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不再核准招标方案。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具有特殊情况拟不招标的,或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项目单位应当报项目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九、本办法所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是指达到《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89号令)第
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以下三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