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的;
5.承包商、供应商或服务提供者少于3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6.有效投标或投标人不足3人,经依法重新招标后仍不足3人的;
7.项目单位自身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或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设备、材料的生产条件和能力,不需要另行采购的;
8.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9.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项目设计可以不招标;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三)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政府投资或国家融资金额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招标。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符合下列标准、相对招标成本过高、不适宜招标的,可以核准不招标:
1.勘察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2.设计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3.施工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4.监理单项合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四)项目单位申请自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1.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
2.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3.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
(五)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资源或自然地域环境条件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项目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四、项目单位申报招标方案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及申报表;
(二)项目已经获得批准(核准)的有关批复文件(具有特殊情况拟提前招标的需提交有关说明材料);
(三)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四)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拟不招标的,应当说明不招标的范围及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