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的通知
(京发改〔2006〕6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的要求,依法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05]824号),制定《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项目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的示范文本
2.项目招标方案核准批复的示范文本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办法
一、为贯彻依法必须招标制度,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案核准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及有关配套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各级政府投资项目和实行核准制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将招标方案报市或区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招标方案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方面的采购细项,每个采购细项是否招标,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和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
三、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条件与标准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获得批准(核准)。
(二)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申请不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