扑火物资:按照“前指”的命令:第一期由所在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扑火工具、油料、食品等基础物资的供应;第二期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运全市森林扑火物资;第三期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请求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给予支援森林扑火物资。
扑救力量:第一梯队为36支专业森林消防中队,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全市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进行调动。第二梯队为武警森林指挥学校官兵、驻京部队和武警官兵。由“前指”商请北京卫戍区和武警森林指挥部调动,说明灾情发生时间、地域、危害程度、已经采取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情况。第三梯队为请求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调动其他专业力量支援。
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请示市园林绿化局主要领导,通知直升机战斗组参加扑火战役。
火灾发生地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当地扑火力量的调动。要组织好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没有参加扑救火灾的驻军部队等组成预备队,在森林火灾被扑灭后,组织足够力量清理余火。安排人员看守火场,看守火场不能少于24小时,以防死灰复燃。经火灾发生地区县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检查验收,宣布余火完全熄灭,看守人员方可撤离火场。
(二)实施应急预案时协同配合部门的联动响应。
启动Ⅱ级和Ⅰ级响应后,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协同配合部门。协同配合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快速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规定,积极配合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阶段的扑火救灾工作。协同配合部门主要职责:
1.北京卫戍区协助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驻京部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2.市委宣传部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宣传工作,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火场重大信息的报道等工作。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森林防火体系建设中的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协调工作。
4.市教委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火灾案件侦破工作。
6.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受到火灾威胁居民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救灾救济款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7.市财政局负责森林扑火所需经费协调。
8.市人事局负责年度森林防火表彰工作。
9.市农委负责组织农村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10.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火灾发生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11.市水务局负责水务部门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发生区域直升飞机取水灭火水资源的保障工作。
12.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部门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13.市信息办负责指导森林防火网络平台信息化建设。
14.团市委负责全市团员青年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15.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火灾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队伍顺利到达扑火现场。
16.市公安局消防局负责火灾发生地林区附近居民区及重要设施消防安全,及时调度设在林区的公安消防中队和其他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
17.市路政局负责全市路政部门森林防火工作。
18.市公园管理中心负责指导和开展市属公园内部森林防火工作。
19.市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指导市森林防火无线通讯网络建设工作。
20.市气象局负责气象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工作;与火灾发生地气象部门共同提供火灾现场的气象信息,适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预案,开展人工增雨灭火作业。
21.市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电信系统的通信应急恢复,做好通信保障准备工作,保障市应急指挥部门与现场指挥部指挥通信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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