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森林火险预警警报以后,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在做好日常准备工作的同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
(一)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按照防火期森林防火工作安排进行,坚持领导带班,昼夜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基层各单位护林员、巡查队员、瞭望塔观察员上岗到位,制止违规违章用火现象;专业森林消防队在基地附近活动,接到扑火命令后,迅速出发。
(二)橙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密切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随时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将二级森林火险等级预警警报通知到下级森林防火机构和主要人员;基层各单位护林员、巡查队员、瞭望塔观察员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严格制止一切违规违章用火现象;专业森林消防队在宿营地点待命或组织集体训练。接到扑火命令后,扑火物资和扑火设备立即装入运输车辆,扑火队伍和车辆在10分钟内集结出发。
(三)红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高度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将一级森林火险等级预警警报通知到下级森林防火机构和同级森林防火扑救应急响应联动部门;基层各单位护林员、巡查队员、瞭望塔观察员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严格制止一切违规违章用火现象,对于重点地区、重点林区死看死守;地面扑火队伍应做好一切扑火准备,运输车辆处于优良状态,扑火物资和扑火设备装入运输车辆内,接到扑火命令后,在3至5分钟内集结出发。
四、森林火灾报告程序
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向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坚持接警必报、及时报告原则。应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起火地点、起火时间、火势发展状况、火情发生地的植被状况、组织扑救等具体情况,随时向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应按照要求立即报告市应急委:一是普通森林过火面积3公顷以上,或市级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林过火面积1公顷以上;二是森林火险预警等级为Ⅰ级天气状况下发生的森林火灾;三是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四是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五是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应按照要求及时向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报告:一是受害林地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二是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三是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四是24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五是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六是需要国家林业局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五、预案的分级响应与启动条件
本应急预案分为四个级别响应,原则上由低到高逐级启动。由低到高分别为:四级响应(Ⅳ级)由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三级响应(Ⅲ级)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二级响应(Ⅱ级)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级响应(Ⅰ级)在市应急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四级响应(Ⅳ级)启动条件:森林火灾发生后,首先启动四级响应,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火灾发生地的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区县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实施。
三级响应(Ⅲ级)启动条件:四级响应实施后2小时内森林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发生在区县、省市交界地区需要协调扑救的火灾;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确定的重点防火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在高火险天气、重要节假日,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认为有必要调动周边区县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启动三级响应,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扑火,调动邻近区县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扑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