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根据进口单位的贸易真实性可信度级别和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程度,不同类别单位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下列付汇业务:
(一) A 类单位可办理各种付汇业务;
(二) B 类单位可办理除预付款 90 天以上到货和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之外的各种付汇业务;
(三) C 类单位可办理除预付款 90 天以上到货,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 90 天以上信用证(包括即期信用证 90 天以上到货和 90 天以上远期信用证)和 90 天以上托收等之外的各种付汇业务;
(四) D 类单位只能办理货到汇款业务;
第十二条 异地付汇、不在名录单位付汇、其它特殊类型的付汇需凭外汇局签发的备案表办理。其结算方式的选择比照上述A、B、C、D类办理。
第十三条 外汇局每月初公布一次进口单位贸易真实性可信度指标。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局公布的可信度指标为不同类别的进口单位办理相应的贸易结算。
第四章 监管和奖惩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有权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进口单位,其“黑名单”保留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半年,且所有进口付汇必须事先经外汇局审核,但仍可根据其当时的可信度指标,选择相应的结算方式:
(一)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
(二)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三)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四)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的;
(五)其它利用各种方式骗逃外汇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将给予核定增加企业信誉度分值,对贸易真实性可信度特别高的进口单位,外汇局还将予以通报表彰。(考核办法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