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时期内应到货报审的进口付汇额,指所有预计到货日期在本考核期内的进口付汇额,不含预计到货日期在本考核期之前或之后的进口付汇额。
一个考核期间为截止 考核之日的当年度月份加上前两个自然年度 。
第七条 属以下几种情况付汇无法报审的,外汇局可予以挂账另行处理,不纳入“一定时期内应到货报审的进口付汇额”统计:
(一) 外汇局检查部门已实施处罚满一年的涉案付汇数据;
(二)公安、海关、检察等执法部门立案侦查或法院判决满一年的涉案付汇数据;
(三)应核销日期至今至少已超过两年且相关核销单证已超过法定保留期限,进口单位无法提供有效单证办理核销的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数据;
(四)逾期未报关海关已将货物拍卖的付汇数据;
(五)进口单位因经营不善破产、倒闭而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所遗留下来的相关付汇数据。
(六)发生逃套汇行为后,已失踪、查无音讯的进口单位付汇数据;
(七)外汇局认为可以受理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进口单位到货报审率的高低,主要决定进口单位的贸易真实性可信度。
进口单位贸易真实性可信度指标=进口单位到货报审率+(一)企业信誉度
企业信誉度由外汇局根据进口单位报审的信誉和经营规模、经营成果来核定,最高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第三章 分类付汇
第九条 进口单位按贸易真实性可信度分为A、B、C、D四类:
A 类:可信度指标 95 %(含)以上的,为“进口付汇荣誉单位”;
B 类:可信度指标 80 %(含)至 95 %之间的,为“进口付汇达标单位”;
C 类:可信度指标 70 %(含)至 80 %之间的,为“进口付汇风险单位”;
D 类:可信度指标 70 %以下的,为“进口付汇高风险单位”;
外汇局有权根据宏观经济状况的发展变化和外汇管理政策的需要,适当调整进口单位可信度指标的划分标准。
第十条 进口单位在一个考核期间内没有发生到货报审的进口付汇,其本考核期的考核指标结果承继上一次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