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信息报告与通报
8.1 报告要求
要及时收集、汇总本部门、本系统和国内外各种与流感大流行相关的信息。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预测可能发生流感大流行的情况,及时上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8.2 报告内容
各成员单位上报涉及流感大流行信息的内容应该包括:时间、地点、危害评估、采取的措施和后续进展情况等。
8.3 报告时限
8.3.1 在本市范围内发现禽流感疫情要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疫情发现后2小时。
8.3.2 发现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不明原因肺炎病例及新亚型流感病毒感染疑似病例,按照“网络直报,逐级审核,属地管理”的原则,立即上报,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疫情发现后2小时。
9 保障措施
9.1 物资保障
应按照分级储备的原则,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等。
9.2 经费保障
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流感防治工作提供合理、充足的资金。
9.3 法制保障
9.3.1 严格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9.3.2 市、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的流感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卫生专业执法部门应加强流感的日常防疫和卫生执法监督。
9.4 社会动员保障
9.4.1 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本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提高信息透明度。
9.4.2 加强对流感疫苗、抗病毒药物的市场价格、销售情况的监督管理,保证充足供应,保持市场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