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8 根据流感大流行对北京的波及范围及严重程度,由北京市应对流感大流行专家委员会进行危害程度评估,就实施疫区封锁、交通检疫、停产、停业、停课等措施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经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
6.8.1 征用社会资源,建立和启动临时医疗救治点。凡是有条件的家庭,都要建立家庭隔离病房及时隔离病人。
6.8.2 实施对各级各类学校及托幼园所停课。
6.8.3 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建立24小时运转的建筑工地监控网络。
6.8.4 停止各种人群聚集场所的大型活动。
6.8.5 限制旅行,关闭所有交通口岸。
6.8.6 各街道、乡镇、社区及行政村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防止疫情蔓延。
6.9 当流感大流行事态进一步扩大,凭北京市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应对或流感大流行已经波及到本市大部分地区,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北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国家或其他省市提供援助和支持时,依据《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要求,提请成立首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由党中央、国务院直接指挥或授权北京市指挥,统一协调、调动北京地区各方面应急资源,共同参与流感大流行的应急处置工作。
7 结束阶段的措施
应对流感大流行相关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世界卫生组织或卫生部宣布流感大流行结束,本市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并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7.1 评估
在流感大流行相关事件处置结束的同时,组织有关专家顾问成立事件处置调查小组,对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评价、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进行全面客观地评估。
7.2 善后处理
组织力量制定事后恢复计划并迅速实施。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与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
7.3 奖励和责任
对参加应对流感大流行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应对流感大流行工作中殉职的人员可按有关规定审核追认为烈士;对在应对流感大流行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