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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转发《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银外资(1996)12059号)


各外汇指定银行: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96)汇管函字第186号文下发的《关于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佣金及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外汇支付的审核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

  鉴于上海的实际情况,并报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核备,现决定上海地区支付预收款和佣金的比例按以下标准执行:

  1.境内中资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20%,并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预付货款时,须持外汇局(96)汇管函字第186号文件规定的材料向我局申请。

  2.境内中资机构、外商投资企业支付超过合同总金额10%,并且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佣金时,须持外汇局(96)汇管函字第186号文件规定的材料向我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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