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付贷款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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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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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汇、售汇 │1、进口合同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内容一致性。 │
│及付汇管理规定》│2、形式发票 │2、区分预付款类别,预计到货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及超过10万美元( │
│中国人民银行令19│3、进口付汇核销 │不含10万美元),同时超过合同比例20%(不含20%)的,以“90天以上到货│
│96年1号 │单(代申报单) │”进行申报。同一合同分笔预付的也应累计统计预付金额比例。且累计预付│
│2、《进口付汇核 │4、预付款保函( │金额及比例必须与进口单位的可信度指标等级可使用的结算方式相适应。 │
│销贸易真实性审核│或有) │3、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 │
│规定》[1998]汇国│5、许可证、登记 │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提供机电产品登记│
│函字第199号 │表、进口证明(或│表。 │
│3、《关于完善售 │有) │4、属代理项下的,应审核代理方与委托方的代理协议,并按《规范进出口 │
│付汇管理的补充通│6、备案表(或有 │代理业务若干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725号文执行。 │
│知》汇发[1998]22│) │5、超过3万美元(不含3万美元)的,必须审核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卖方银行 │
│号 │7、委托代理协议 │出具的预付款保函,同一合同分笔预付的,也应累计统计预付金额。 │
│4、《规范进出口 │(或有) │6、银行应严格审核保函金额的有效性,及其他相关内容,以保障预付款追 │
│代理业务若干规定│ │索权,预付款保函的有效期必须晚于预计到货日期或买方取得货权凭证的日│
│》[1998]外经贸政│ │期。 │
│发第725号 │ │7、合同中未载明有预付货款条款(包括预付比例、金额等内容)的,银行 │
│ │ │不得为其办理预付货款售付汇业务。 │
│ │ │8、关于贸易从属费用支付,银行应按如下原则:(1)CIF或C&F等成本 │
│ │ │加运费、保险费及其贸易从属费用的价格条款,其费用应包含在货物单价之│
│ │ │中,一并向海关报关。(2)FOB等价格条款,其运费、保险费用,银行应以│
│ │ │非贸易(含资本)项下对外付汇申报,按规定向有关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支│
│ │ │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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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到汇款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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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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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汇、售汇 │1、进口合同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内容一致性。 │
│及付汇管理规定》│2、发票 │2、对实行进口配额或特定商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部门签发的许 │
│中国人民银行令19│3、正本进口报关 │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都应提供登记表格。 │
│96年1号 │单 │3、属代理项下的,应审核代理方与委托方的代理协议,并按《规范进出口 │
│2、《关于使用进 │4、提单 │代理业务若干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文执行。 │
│出口报关单联网核│5、进口付汇核销 │4、海运提单必须为正本提单,空运及电放提单可以提供复印件,但提单号 │
│查系统有关问题的│单 │码及内容必须与报关单一致。进口合同的买方,报关单上的经营单位,购付│
│通知》汇发[1999]│6、许可证、登记 │汇申请人及提单上的收货人应当一致。若提单收货人与前三者不一致,必须│
│21号 │表、进口证明(或│提供代理协议,但前三者必须一致。 │
│3、《关于重新明 │有) │5、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货到付款项下购售汇时,必须使用报关单联网核 │
│确使用进出口报关│7、各种不同贸易 │查系统上网核对,在确定报关单真实性、确定可以购付外汇,确定内容相符│
│单联网核查系统有│方式及运输方式所│后,按提单、合同、发票等商业单据载明金额购付外汇,但累计金额不得大│
│关问题的通知》汇│应提供的凭证单据│于纸质报关单上的单价乘以数量之和的等值外汇。同时核注或结案报关单电│
│发[1999]97号 │(或有) │子数据,将电子底帐打印留存并将有关报关单信息一并录入国际收支申报系│
│4、《关于完善售 │8、进口付汇备案 │统,正本报关单加盖已供汇章,签注付汇信息后留存。 │
│付汇管理的通知》│表(或有) │6、一份报关单多次售付汇的,每次售付汇时,银行在核注付汇金额并做“ │
│汇函[1998]27号 │9、委托代理协议 │退单返回”操作后,在正本报关单上签注付汇信息,加盖已供汇章,留存报│
│5、《规范进出口 │(或有) │关单复印件及电子底帐待查。最后一次售付汇时,银行在核注付汇金额并做│
│代理业务若干规定│ │“核销结案”操作后,在正本报关单上签注付汇信息,加盖已供汇章,并留│
│》[1998]外经贸政│ │存正本报关单及电子底帐待查。 │
│发第725号 │ │7、关于贸易从属费用支付,银行应按如下原则:(1)CIF或C&F等成本 │
│6、《关于完善售 │ │加运费、保险费及其贸易从属费用的价格条款,其费用应包含在货物单价之│
│付汇管理的补充通│ │中,一并向海关报关。(2)FOB等价格条款,其运费、保险费用,银行应以│
│知》汇发[1998]22│ │非贸易(含资本)项下对外付汇申报,按规定向有关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支│
│号 │ │付。 │
│7、《关于涉及保 │ │8、银行在办理货到付款方式售付汇时,必须依据进口报关单(核销证明联 │
│税区贸易项下外汇│ │)上“贸易方式”类别按汇发[2000]17号文的海关监管方式和有关外汇管理│
│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规定执行。 │
│知》上海汇发[200│ │9、深加工结转(转厂)售付汇的银行须按《关于印发深加工结转(转厂) │
│0]178号 │ │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的通知》汇发[1999]78号及《进一步加强贸易深加工│
│ │ │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1]64号的规定办理售付汇│
│ │ │。 │
│ │ │10、保税区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进口合同,然后│
│ │ │将货物转卖给区外外贸公司(以下简称“区外企业”)货物不进入保税区,│
│ │ │而由区外企业直接在区外海关报关入境由区外企业向区内企业支付货款的,│
│ │ │应当持与区内企业的贸易合同、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复印件、贸│
│ │ │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应的商业单据向外汇│
│ │ │指定银行申请从其外汇帐户支付或购汇支付。 │
│ │ │11、区内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进口合同,然后将货物转卖给区外企业,货物│
│ │ │通过保税区海关报关入境,区外企业向保税区内提货,需向区内企业支付进│
│ │ │口货款的,应当持与区内企业的贸易合同、区内企业《保税区外汇登记证》│
│ │ │复印件、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口货物报关单和相应的商业│
│ │ │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购汇支付,不得直接向境外│
│ │ │支付。 │
│ │ │12、区外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从保税区仓库提取货物,需向境外│
│ │ │支付货款的,凭区外企业与境外公司签订的进口合同、正本进口报关单、境│
│ │ │外公司与区内仓储公司签订的仓储保管协议,相应的货物进境备案清单及其│
│ │ │它的结算单据支付,并在备案清单上加盖银行印章,签注付汇信息。 │
│ │ │13、对于1998年9月1日前的进口报关单,除审核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外汇│
│ │ │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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