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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实施《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贸易进口付汇银行操作规程
  银行在为进口单位办理贸易进口开证及售付汇业务时,必须审核进口单位的“名录卡”及“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员证”,并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试行)办法》及本规程为进口单位办理开证及售付汇。如需经外汇局备案的,银行必须凭外汇局签发的“进口付汇备案表”及其他有效商业单据为其办理开证及售付汇。
  (一)信用证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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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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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汇、售汇及付 │1、进口合同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内容一致性。       │
│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2、跟单信用证开证申 │2、开证时银行应区分见单后、提单后、承兑后90天(含90天)以 │
│银行令1996年1号   │请书        │下或90天以上,及开证后90天(不含90天)以上装运的信用证类别│
│2、《进口付汇核销贸 │3、跟单信用证结算方 │,以便付汇时审核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进行国际收支申│
│易真实性审核规定》[1│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报。                           │
│9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履约保函(或有) │3、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 │
│3、《“开立信用证后9│5、进口付汇备案表( │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
│0天以上装运”进口付 │或有)       │提供机电产品登记表。                   │
│汇备案表内部管理规定│6、进口许可证或登记 │4、属代理进口项下的,应审核代理方与委托方的代理协议,并按 │
│》上海汇发[2000]159 │表、进口证明(或有)│《规范进出口代理业务若干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文 │
│号         │7、委托代理协议及经 │执行。                          │
│4、《规范进出口代理 │贸部门批准代理方经营│5、开证距装运期超过180天的,还应审核卖方银行出具的有效履约│
│业务若干规定》[1998]│代理业务的批准件(或│保函。                          │
│外经贸政发第725号  │有)        │6、付汇时,审核跟单信用证结算方式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及进口 │
│          │          │单位填写的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
│          │          │7、信用证项下延期付款的,应审核合同的修改件,外方银行电报 │
│          │          │及正本报关单。但延期后,必须与进口单位开证时可信度指标等级│
│          │          │可使用的结算方式相适应。                 │
│          │          │8、装运期延期,应审核合同修改件,外方银行电报。但延期后, │
│          │          │必须与进口单位开证时的可信度指标等级可使用的结算方式相适应│
│          │          │。且因延期装运后造成开证至最终装期超过180天的,银行还应审 │
│          │          │核卖方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                │
│          │          │9、关于贸易从属费用支付,银行应按如下原则:(1)CIF或C&F等│
│          │          │成本加运费、保险费及其贸易从属费用的价格条款,其费用应包含│
│          │          │在货物单价之中,一并向海关报关。(2)FOB等价格条款,其运费│
│          │          │、保险费用,银行应以非贸易(含资本)项下对外付汇申报,按规│
│          │          │定向有关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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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托收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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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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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汇、售汇及付 │1、进口合同     │1、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及相关内容一致性。       │
│汇管理规定》中国人民│2、付款通知单(D/A.│2、承兑时,银行应区分见单后、提单后、承兑后90天(含90天) │
│银行令1996年1号   │D/P单)       │以下或90天以上托收类别,以便付汇时审核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
│2、《进口付汇核销贸 │3、跟单托收结算方式 │报单),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
│易真实性审核规定》[1│要求的有效商业单据 │3、对实行进口配额管理或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 │
│998]汇国函字第199号 │4、许可证、登记表、 │部门签发的许可证或进口证明;进口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还应│
│3、《关于完善售付汇 │进口证明(或有)  │提供机电产品登记表。                   │
│管理的通知》汇函[199│5、进口付汇备案表( │4、属代理项下的,应审核代理方与委托方的代理协议,并按《规 │
│8]27号       │或有)       │范进出口代理业务若干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第725号文执行 │
│4、《规范进出口代理 │6、委托办理协议及经 │。                            │
│业务若干规定》[1998]│贸部门批准代理方经营│5、付汇时,审核跟单托收结算方式要求的商业单据及进口单位填 │
│外经贸政发第725号  │代理业务的批准件(或│写的进口付汇核销(代申报单)。              │
│          │有)        │6、托收项下延期付款的需提供正本进口报关单核销证明联,合同 │
│          │          │修改件,银行确认展期的修改电报但延期后,必须与进口单位承兑│
│          │          │时的可信度指标等级可使用的结算方式相适应。        │
│          │          │7、关于贸易从属费用支付,银行应按如下原则:(1)CIF或C&F等│
│          │          │成本加运费、保险费及其贸易从属费用的价格条款,其费用应包含│
│          │          │在货物单价之中,一并向海关报关。(2)FOB等价格条款,其运费│
│          │          │、保险费用,银行应以非贸易(含资本)项下对外付汇申报,按规│
│          │          │定向有关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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