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进口单位在一个考核期间内没有发生到货报审的进口付汇,其本考核期的考核指标结果承继上一次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 根据进口单位的贸易真实性可信度级别和贸易结算方式的风险程度,不同类别单位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下列付汇业务:
(一) A 类单位可办理各种付汇业务;
(二) B 类单位可办理除预付款 90 天以上到货和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之外的各种付汇业务;
(三) C 类单位可办理除预付款 90 天以上到货,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 90 天以上信用证(包括即期信用证 90 天以上到货和 90 天以上远期信用证)和 90 天以上托收等之外的各种付汇业务;
(四) D 类单位只能办理货到汇款业务;
第十二条 异地付汇、不在名录单位付汇、其它特殊类型的付汇需凭外汇局签发的备案表办理。其结算方式的选择比照上述A、B、C、D类办理。
第十三条 外汇局每月初公布一次进口单位贸易真实性可信度指标。外汇指定银行应严格按照外汇局公布的可信度指标为不同类别的进口单位办理相应的贸易结算。
第四章 监管和奖惩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进口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说明情况,逾期未说明情况或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有权将其列入“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简称“黑名单”)。列入“黑名单”的进口单位,其“黑名单”保留期限原则上不得低于半年,且所有进口付汇必须事先经外汇局审核,但仍可根据其当时的可信度指标,选择相应的结算方式:
(一)向外汇局或外汇指定银行报审伪造、假冒、涂改、重复使用等进口货物报关单(核销联)或其它凭证的;
(二)付汇后,无法按时提供有效进口货物报关单或其它到货证明的;
(三)需凭备案表付汇而没有备案表的;
(四)漏报、瞒报等不按规定向外汇局报送核销表及所附单证的;
(五)其它利用各种方式骗逃外汇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将给予核定增加企业信誉度分值,对贸易真实性可信度特别高的进口单位,外汇局还将予以通报表彰。(考核办法另定)。
第十六条 对“进口付汇风险单位”、“进口付汇高风险单位”和“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将实施重点监管;对“由外汇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扣减其信誉度分值;进口单位贸易真实性可信度连续六个月为D级的,不再列入“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并通报外经贸部门。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进口单位和外汇指定银行,外汇局将视情况根据有关的外汇管理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二00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二:
上海市贸易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暂行)
(2001年12月)
目录
一、上海市“对外付汇单位名录卡”、“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员证”的办理及审证
二、进口付汇备案
(一)不在名录
(二)异地付汇
(三)真实性审查
三、进口付汇核销报审
(一)进口单位不须填写“进口付汇报审表”的付汇核销
1、信用证、托收、预付款、尾款项下
2、异地付汇
(二)进口单位须填写“进口付汇报审表”的付汇核销
1、转口贸易
2、进口退款
3、报关单贸易方式为“合资合作设备”、“外资设备物品”,征免性质为“免税”的非货到付款项下
4、境外工程使用物资
5、其它需由外汇局作贸易真实性审核的进口核销报审业务
四、贸易进口付出汇银行操作规程
(一)信用证
(二)托收
(三)预付款
(四)货到付款
(五)转口贸易
五、附则
一、上海市“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卡”、“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员证”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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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外汇局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主要法规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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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对外 │(1)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给外商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1)[1997]汇国发 │
│付汇进口单位名录│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投│(2)进口单位凭所列材料原件及单位 │字第1号(关于下发 │
│卡”(简称“名录│资企业)成立的批准证书 │公章到上海市外汇管理局申领并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
│卡”) │(2)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颁发 │上海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申请表”并│监管暂行办法》的通│
│<1>三资进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加盖公章 │知) │
│口单位(含台、港│(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 │(3)外汇局审核相关材料后颁发盖有 │(2)署通[1998]622│
│、澳、侨投资企业│代码证 │“进口付汇核销监管业务章”的“名录│号《海关总署、中国│
│) │(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卡”并留存材料复印件 │人民银行、国家外汇│
│ │颁发的现汇帐户管理卡 │(4)进口单位因兼并、撤销或工商营 │管理局、关于试点和│
├────────┼──────────────┤业执照所含内容(名称、注册地址、注│推广进出口报关单联│
│<2>其它进 │(1)外经贸部或其授权单位批 │册及投资资金等)发生变动的,应提供│网核查系统的通知》│
│口单位 │准(含登记核准)经营进口业务│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件及已更新的工│(3)沪经贸文发字[│
│ │的文件 │商营业执照原件;“名录卡”所含内容│2001]第802号《市外│
│ │(2)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进出 │(联系地址、电话、联系人、邮政编码│经贸委关于对注册在│
│ │口企业资格证书 │等)发生变动的,应提供单位书面说明│浦东新区的企业申请│
│ │(3)上海市工商管理部门颁发 │,及时到外汇局办理更正或撤消手续 │外贸经营权实行核准│
│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名录卡”系进口单位办理付汇 │制、登记制的通知》│
│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 │、核销时必须出示的重要凭证、应妥善│(4)沪经贸贸发字[│
│ │代码证 │保管,若有遗失,需提交盖有公章及法│2001]第1075号(上 │
├────────┼──────────────┤人印章的单位书面说明(注明遗失原因│海市外经贸委关于贯│
│<3>工商营 │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验资报│、过程及改进措施等),外汇局结合其│彻执行外经贸部《关│
│业执照有效期为一│告、海关免税手册等材料 │可信度指标加以认定后给予补办 │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的│
│年(含一年)以下│ │ │有关规定》的通知)│
│的进口单位 │ │ │ │
└────────┴──────────────┴─────────────────┴─────────┘
续上表
┌──────┬─────────┬────────────────────────┬─────────┐
│项目 │外汇局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及注意事项 │主要法规依据 │
├──────┼─────────┼────────────────────────┼─────────┤
│2、进口付汇 │(1)“名录卡”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 │
│核销报审员证│(2)盖有公章的单 │(2)进口单位报审员凭所列材料原件到上海市外汇管 │ │
│(简称“报审│位书面委派证明 │理局报名参加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凭所列材料领取盖│ │
│员证”) │ │有“进口付汇核销报审员专用章”的“报审员证” │ │
│ │ │(3)外汇局将根据有关法规的更新情况,不定期通知 │ │
│ │ │进口单位报审员进行再培训考试 │ │
│ │ │(4)进口单位报审员若发生工作单位的变动,应提供 │ │
│ │ │在职单位的“名录卡”、书面委派证明及原“报审员证│ │
│ │ │”及时到外汇局办理更正手续 │ │
│ │ │(5)“报审员证”系进口单位报审员办理付汇、核销 │ │
│ │ │时必须出示的重要证件,仅限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 │
│ │ │若有遗失,需提交盖有公章及法人印章的单位书面说明│ │
│ │ │(注明遗失原因、过程及改进措施等),外汇局结合其│ │
│ │ │所在单位可信度指标加以认定后给予补办或重新办理 │ │
├──────┼─────────┼────────────────────────┼─────────┤
│3、“名录卡 │同项目1、“名录卡 │(1)提供材料真实有效 │ │
│”及“报审员│”审核材料 │(2)进口单位报审员应根据外汇局“审证通知”的要 │ │
│证”的审证 │ │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凭规定的材料及“名录卡”、“报│ │
│ │ │审员证”到外汇局办理审证事宜 │ │
│ │ │(3)验证“名录卡”、“报审员证”确由外汇局颁发 │ │
│ │ │(4)验证“名录卡”、“报审员证”所盖进口单位公 │ │
│ │ │章与外汇局留存的式样一致 │ │
│ │ │(5)验证所列材料系外汇局留存的相关材料一致,更 │ │
│ │ │新材料外汇局予以留存复印件 │ │
│ │ │(6)外汇局根据进口单位核销情况,对报审员进行综 │ │
│ │ │合考核并在“报审员证”上记录等级评定。对于考评不│ │
│ │ │合格的报审员予以重新培训考试处理,对于连续两次考│ │
│ │ │评不合格的报审员,外汇局将取消其“报审员”资格 │ │
│ │ │(7)对于审证合格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在其“名录卡 │ │
│ │ │”及“报审员证”上加盖“审证合格章” │ │
│ │ │(8)对于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无故不办理审证业务及审 │ │
│ │ │证载至期末发生一笔购付汇业务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将│ │
│ │ │撤销其“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外汇指定银行不得│ │
│ │ │为其办理售付汇业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