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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公布废止53件、部分废止2件和失效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1]39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批复”(汇复【 2001 】 58 号)精神,现将《上海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

二00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市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保证外汇资金的合理有序流动,促进上海市出口加工区的发展,扩大出口,鼓励利用外资,根据《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特指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出口加工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在上海市内设立的海关实行封闭管理的专门从事出口加工区业务的特殊经济区域。

  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上海分局或其派驻出口加工区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是上海市出口加工区的外汇管理机关。

  上海分局根据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具体负责对出口加工区的外汇收支、外汇经营活动进行监管。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区内,是指在出口加工区以内的地区。本细则所称区外,是指除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以及上海钻石交易所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

  本细则所称区内机构是指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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