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
安全生产法治力度
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为核心,加快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建设,提供能够有力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发展的法制保障。坚持“依法治安”,大力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规范各级政府、企业、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行为。坚持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效果,依法惩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三)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行政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政府监管主体、中介服务主体、企业责任主体,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中介机构、企业和出资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纳入各级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严格考核制度和奖惩措施。完善安全生产问责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和完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基层工作的领导。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依法履行综合监督、组织协调、依法查处职能,督促检查地方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到位和事故防范措施的落实。煤矿、公安、交通、建设、质监等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行业发展规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要建立技术服务质量控制体系,对提供的技术服务结果负责。企业和出资人要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工会组织、社团组织以及社区基层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
(四)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监管制度
贯彻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提高建设项目的本质安全水平。严格执行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对危险性较大企业市场准入的管理。对安全设备设施及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等实行安全标志等市场准入制度,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制度、注册安全工程师和安全评价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充分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各种手段,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查处事故,严肃责任追究。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严肃处理,对事故背后的腐败问题坚决查处。严格执行重
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引咎辞职制度。影响重大的事故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五)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制定和完善财政、金融、税收等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投入机制,拓宽安全生产投入渠道,形成以企业投入为主、政府投入引导、金融和保险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引导社会资金投入安全生产,切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对安全生产投入实行优先倾斜政策,把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纳入同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计划,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同时加大保险业对安全生产防损减灾的投入,建立市、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基金,用于消除公共安全隐患、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公共安全事故赔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安全科技研究、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监管等工作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