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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操作规程》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操作规程》中有关条款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128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 [2003]35 号)中的有关规定,根据《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汇发 [2002]74号),现将《上海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操作规程》中的第二条第四款明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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