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操作规程》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87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 [2003]35 号 ) 第二条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我分局制定了《上海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操作规程》。现下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属各分支机构,一并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非贸易外汇管理科)反馈。
附件:上海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操作规程
上海市境内机构直接到银行办理现行法规
未明确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完善非贸易外汇管理,解决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售付汇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对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下列境内机构,外汇指定银行经确认其资格后,凭《通知》第三条所述单证,直接办理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购付汇手续,并不受《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金额限制。
1 、经外汇局上海市分局(以下简称上海市分局)核定的上年度出口收汇荣誉企业。银行应审核企业具有“ A ”类企业标志的出口核销单领取证,以确认其资格。
2 、经上海市分局核定的进口付汇荣誉单位。银行应通过“贸易进口付汇分类管理等级查询系统”查证,以确认其资格。
3 、经上海市政府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银行应审核上海市外经贸委出具的外国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证书的复印件,以确认其资格。
4 、注册在外高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和上海钻石交易所等特殊经济区的境内机构。
第三条 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非贸易外汇收支频繁的企事业单位、党、政、军机关及国家级科研单位,可持上年度国际收支申报单等有关材料向上海市分局申请成为“非贸易收付汇诚信单位”。上海市分局决定准予的,发给“非贸易收付汇诚信单位证书”(见附件)。“非贸易收付汇诚信单位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可以申请展期。上海市分局于每年后第二季度进行年度审核,决定是否批准展期申请。银行对非贸易收付汇诚信单位,按照本操作规程第二条的规定,办理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