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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发布《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发布《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3]98号)


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复同意,注册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的外资会员在取得上海钻石交易联合办公室的批准后,可获得钻石专项进出口经营权。由于所内外资会员在获得钻石专项进出口经营权后,在外汇账户的使用、进出口贸易项下的管理等方面须进一步加以明确。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我分局制定了《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补充规定》(见附件),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反馈。

  特此通知。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补充规定

  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注册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的外资会员,在取得上海钻石交易联合办公室批准后,可获得钻石专项进出口经营权。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现将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本规定中的会员是指注册在钻石交易所内并经上海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批准取得钻石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资会员。

  鉴于会员在取得钻石进出口经营权前,已按照《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为便于管理,不再要求会员单独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从事钻石交易的外汇收支均可通过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进行收付。

  会员在办理进口业务时(不以进境备案的名义进口),所需外汇资金可由会员自行选择以自有外汇支付或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通过银行购汇进行支付。

  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的规定,审核会员提供的有效凭证和单据后,为其办理购汇手续。银行应当将会员所购外汇先入外汇专用账户后,即办理对外支付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对外支付的,应由外汇指定银行向外汇局报备。

  外汇局上海分局将对会员的购汇情况进行检查,一经发现外汇指定银行未按规定将会员所购外汇及时汇出(特殊原因已向外汇局报备的除外),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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