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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2]164号)


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钻石进出口管理和税收政策调整问题的复函》(国办函【 2001 】 45 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汇复【 2002 】 261 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上海钻石交易所的外汇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现行《上海钻石交易所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中的会员是指注册地在上海钻石交易所(以下简称钻交所)内,并取得法人资格的机构,简称“所内法人会员”。

  二、经我分局批准,法人注册地在钻交所外,但取得钻交所会员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所外法人会员”)可以在钻交所内银行开立钻石交易外汇专用账户。所外法人会员在向我分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时,须填写“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报备专用联”。 我分局将 在开户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所外法人会员注册地外汇局报备有关开户情况。所外法人会员在办理外汇账户注销手续后, 我分局 将在 10 个工作日内通知注册地外汇局。

  三、所外法人会员的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只能用于其与会员以及境内外其他机构和个人之间钻石交易项下的经常性外汇收支活动。

  四、所外法人会员开立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后,没有外汇或者自有外汇资金不足的,应当先向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办理购汇申请登记手续,并由钻石交易联合办公室核定其购汇最高限额。所外法人会员应当凭 合同、发票、进所核准单、正本进境备案清单或正本出口报关单 等有效商业单据和凭证向我分局申请购汇,累计购汇额不得超过钻石交易联合管理办公室核定的最高限额。

  经我分局核准后,所外法人会员应当在钻交所内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并全额划转至其开立的钻石交易专用外汇账户内。办理售汇业务的钻交所内银行应当在《外汇登记证》中批注售汇日期、售汇金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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