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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重新备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公布废止53件、部分废止2件和失效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重新备案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4]37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规范出口核销专用结汇水单 / 收账通知(以下简称“核销专用联”)凭证,提高利用出口收汇核报系统采集贸易项下涉外收入收汇数据的准确性,现决定对已备案的核销专用联,通过网上涉外收入申报单电子底账格式(格式见附件)进行重新备案,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结汇或收账时,必须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 2003 】 107 号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相应规定出具核销专用联。一次出口收汇只能出具一张核销专用联,不得分次出具。原则上,出口收汇在网上处于“已申报” 状态后,银行才可出具核销专用联。

  二、银行出具的核销专用联须满足《实施细则》规定的 11 个基本要素。

  三、报备的格式必须加盖银行业务章和核销专用联章,有“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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