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5年7月1日起,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凡能按固定期限缴纳营业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月1500元。
四、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营业税征免问题
经请示省局,川地税发[2005]48号文件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确为: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的3年内,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部分,免征营业税。如当期医疗服务收入不足以抵减直接改善医疗卫生条件支出的,可用以后时期直至免税期届满时的医疗服务收入继续抵减。
五、关于企业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属变更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
企业分立指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的行为。分立有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存续分立指原企业存续,而其一部分分出、派生设立一个或数个新企业;新设分立指原企业解散,分立出的各方分别设立为新企业。企业分立要将原企业各项资产分配给分立后的存续企业和新设企业,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权属变更。这一过程既无买方,也无卖方,任何一方均未因分立而取得收入,未发生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行为。因此,随企业分立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权属变更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六、关于“以房换房”营业税政策适用范围问题
根据川地税函[2001]262号规定,“以房换房”中,对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按同类住宅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这一政策只适用于住宅。对其他房屋“以房换房”中偿还面积与拆迁面积相等的部分,应按该房屋市场销售价格核定应税营业额,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七、关于企业兼并后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行为,应税营业额确定问题
兼并企业将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对外转让或销售,应以其对外转让或销售价格减去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受让或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应税营业额,不能以兼并企业实施兼并过程中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费用作为受让或购置原价。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09年7月31日,实施日期:2009年7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