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6月15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5日)宣布废止或失效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成地税函[2005]170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资源税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川地税发[2005]48号)转发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的营业税征收问题

  建筑施工企业对外签订施工合同、承接工程项目后,将该工程承包给项目经理,并向项目经理收取管理费。对上述行为,应视为企业内部管理形式,由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总额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对其收取的管理费不征营业税。

  二、关于对财税[2002]208号文件的执行问题

  (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发生变化能否继续享受再就业营业税优惠问题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过程中改变经营范围、变动经营地址的,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从事个体经营、已享受营业税优惠的下岗失业人员,注销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再次从事个体经营。对上述下岗失业人员,凡享受营业税优惠时间未超过3年的,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优惠期限应连同原已享受营业税优惠的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二)关于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个体户如达到规定条件能否继续享受再就业营业税优惠问题

  根据财税[2004]228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均按新办服务型企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执行。原已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体户如符合关于服务型企业的营业税优惠政策,自符合条件之日起可继续享受营业税优惠,享受时间连同原已享受时间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3年。

  三、关于个人出租房屋取得收入起征点问题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