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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港澳台员工或具有中国国籍且拥有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员工工资及福利津贴,持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和劳务合同等雇佣证明(包括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就业证明或外事主管部门颁发的专家证,以及雇佣合同等,下同)、税务证明及核准文件等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七条 园区内企业向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在境外的商业保险费用,持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境外保险单(或境外保险公司出具的注明外籍员工姓名的支付通知)、税务凭证及核准文件等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园区内企业向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代垫的外籍员工在境外的社会保险费用,持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境外支付通知、外籍员工的护照等身份证明、雇佣证明、有关社会保险的境外法律文件及核准文件等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八条 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代垫的员工海外差旅费、境外培训费等,持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境外支付通知、员工护照等身份证明,劳务合同等雇佣证明、本公司员工赴境外从事经营活动或参加培训的证明材料及核准文件等,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九条 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分摊于本公司的专利使用费特许权使用费、技术引进费等,可以持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注册的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外经贸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税务证明及核准文件等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十条 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分摊于本公司的研发费、采购费、营销费等管理费用,可以持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税务证明及核准文件等材料,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第十一条 园区内企业向境外支付由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代或分摊的其他费用,可以持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代垫或分摊协议、境外支付通知、相关费用正本单据、税务证明及核准文件,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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