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印发《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4]161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管理办法》的批复精神,特制定《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我分局报告。
特此通知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企业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进行非贸易项下购汇试点的批复》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注册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内的企业(以下简称“园区内企业”),在非贸易项下对境外支付时适用于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园区内企业在办理非贸易项下对境外支付时,所需外汇资金可直接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后支付。
第四条 园区内企业凭保税区管委会批准其在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物流园区注册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保税区外汇登记证、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材料,经外汇指定银行审核真实性后,办理非贸易项下购付汇手续。
第五条 物流园区企业向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支付非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应当按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62号)一、
二、
三、
十六条的规定,到外汇局相应办理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代垫或分摊费用售付汇核准文件(以下简称“核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