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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发展壮大建筑业的若干意见

  4.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鼓励企业拓展省外市场,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赋予有实力、基础条件好的企业对外经营权,为企业拓展省外、境外市场提供政策、金融支持和法律援助。帮助具有对外经营资格的企业积极争取国家有关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财政贴息、保函风险资金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扶持。

  (二)深化企业产权改革

  1.加快推进国有集体建筑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继续深入贯彻省政府闽政〔2003〕18号文件,把推进建筑企业和勘察设计单位改革列入今明两年全省改革工作要点。支持建筑企业与勘察设计单位联合重组,培育一批集开发、科研、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为一体的企业集团。引导勘察设计单位向专业设计事务所或大型综合性工程公司等方向发展。大力发展由注册建筑师或注册工程师牵头的专业设计事务所。扶持工程担保、法律援助、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工程担保机构享受有关担保的扶持政策。

  2.推进企业体制机制创新。建筑企业要深化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通过整合资金、技术、人才、管理等资源,合理配置股权,形成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机制。深化劳动、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对经营者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培育企业文化。

  (三)完善建筑市场体系和运行机制

  1.进一步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结合工程特点与专业要求,不断完善招投标机制。探索财政性投资工程实行投标企业资格预选制度,支持省内建筑企业参与省内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省建设厅每年评选10-20家诚信、优秀企业,列入投标预选企业名单,在入围资格审定上予以倾斜。继续完善经评审的最低价中标法,建立健全相应的保障机制。规范设计、监理招标,严格执行现行收费标准,不得压价。规范企业特别是省外入闽企业经营活动,严肃查处非法转包、围标串标行为。推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规范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2.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制订各类建筑企业和中介机构诚信标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办法。要集中力量治理商业贿赂。开展对各类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加强对个人从业行为的监管,对主要从业人员、关键岗位人员要依法实行执业许可和持证上岗制度。

  3.建立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清欠和防欠政策,在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竣工结算、审核、审计各环节要严格把关,切实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发生。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加强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建立工程款结算、协调、仲裁和清算的约束机制,遏制竣工不结算等拖欠行为。提高结算审核、审计效率,对依法招标项目根据中标价所签订的合同价范围内的项目应按中标价审查结算。对依法招标的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一次性优先安排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立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担保制度,用担保或保函方式置换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等,防止工程尾款久拖不结。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和服务,强化对农民工上岗培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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