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安信访窗口服务规范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公综[2006]284号)
各市、县(区)公安局(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安信访窗口接待服务工作,现将《福建省公安信访窗口服务规范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反馈省厅办公室信访办。
福建省公安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福建省公安信访窗口服务规范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公安信访窗口接待服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推进公安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根据《
人民警察法》、《
信访条例》、《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窗口接待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和便民、利民、务实、高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第三条 上级公安政工、警务督察和信访等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公安信访窗口接待服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接待服务设施
第四条 信访接待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指示标牌,设立意见箱(簿),提供信访人须知,公布接待时间和咨询、监督电话,设置供群众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饮水设施,并保持完好。
第五条 接待场所应当设立候访室和接访室,设置接待办公必需的安全、卫生防护设施,并根据接访环境情况,视情安装监控、录音、通讯等设施,保证接访工作的正常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