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以建立及时发现和查处公路“三乱”问题的快速反应机制为目标,继续巩固全省公路基本无“三乱”的工作成果。重点解决治理超载超限中以罚代纠、只罚不纠和以执法为名谋取私利的行为,解决部门之间或部门内部多家上路、多头执法、重复收费罚款和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严格规范公路收费、检查站点的设置,加强对公路临时动物、植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严禁在高速公路上设置车辆通行费收费站以外的各类站点,保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的畅通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深入开展治理水上“三乱”工作,规范海域和内陆水域上设置的检查、监督、收费的站(点)和执法船艇的执法行为。公布现有设置和已通过清理审核的水上检查、监督、收费站点(含船舰)。严格执行《对公路“三乱”出现反弹实行“黄牌警告”和“取消资格”的规定》,防止公路“三乱”反弹。
(七)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活动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评比达标项目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开展自查自纠。坚决取消脱离实际,加重企业、基层和人民群众负担的评比达标项目,保留、合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评比达标项目。除法律、法规许可的评比项目,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批准外,对内容雷同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没有正常经费、可能向企事业单位、基层单位和个人收费或变相收费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不予批准。经批准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审批的内容进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随意增加开支。加强对各种检查、评比、达标活动的监督,重点查处借检查、评比、达标之机向企业和基层单位乱收费、乱摊派、乱拉赞助及用公款发放礼品、礼金和吃喝玩乐等问题。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的检查、评比、达标活动,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制定进一步加强管理的规范性意见,确保评比达标活动过多过滥问题得到解决。
(八)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的有关精神,对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进行专项清理整顿。重点解决经营权有偿出让不合理、劳动用工不规范、出租汽车运营市场秩序混乱、行业管理不得力等矛盾和问题。禁止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让的要切实解决好遗留问题,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各级财政、物价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严格控制出台针对出租汽车的收费政策,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乱罚款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