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收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收违法案件奖励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230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收违法案件奖励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检举税收违法案件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调动和鼓励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积极性,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对检举偷税、逃避追缴税款、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检举人),给予物质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 检举奖励对象限于实名检举人。检举人应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地反映情况。检举的内容应包括:被检举人的名称;被检举人的地址;税收违法手段、线索及证据的详实资料等。
  第三条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检举人提供线索情况的详略和准确程度及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一定比例计发奖金,每案奖金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
  (一)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在3%的比例幅度内给予奖励。
  (二)100万元以内(含100万元)的,在2%的比例幅度内给予奖励。
  (三)100万元以上的,在1%的比例幅度内给予奖励。
  第四条 对查处的检举案件,涉及检举人提供线索以外的查补税款不纳入计发奖金的基数。
  第五条 同一税收违法行为被多个检举人以同样的线索或证据分别检举的,奖励最先检举人,检举顺序以检举案件受理部门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