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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5)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6)不能建帐的说明。
  5、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32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要时须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代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35项。
  条件:(1)依法纳税;(2)凡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都可申请代售印花税票,个人申请代售印花税票者须提供保证人;(3)代售户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须专户存储,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向当地税务机关结报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4)代售户领存的印花税票及所售印花税票的税款,如有损失,应负责赔偿;(5)代售户所领存的印花税票,除合同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转托他人代售或者转至其他地区销售;(6)接受税务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如实提供领受印花税票的情况。
  数量:根据管理需要和印花税票使用量限量许可印花税票代售户。
  程序:(1)申请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和个人向其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代售印花税票申请;(2)申请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和个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报送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与申请代售户签订代售印花税票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工商登记证;(3)组织机构证书及代码;(4)保证人的保证书;(5)身份证件(有保证人的应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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