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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条件:(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2)申请领购发票种类与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相符;(3)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
  数量:按照《发票领购薄》上核准的数量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经办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5)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对纳税人不建帐的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
  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聘请上述机构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薄、进货销货登记薄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条件:(1)依法纳税;(2)生产经营规模小,确无建帐能力;(3)当地没有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4)当地没有经税务机关认可的代账会计;(5)纳税人经济条件较差无力承担代为建帐和办理账务费用的。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作出决定;(5)审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及时退交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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