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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5)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本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报经县(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另定。”
  条件:(1)依法纳税;(2)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3)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4)发票使用数量大;(5)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数量:按照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县(市、区)以上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由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省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作出决定;(5)审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及时退交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的发票,由省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由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将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式样;(5)生产、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协议);(6)发票印制申请表。
  3、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薄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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