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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条件:(1)依法纳税;(2)财务会计管理规范;(3)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票必须具备的硬件设施;(5)需要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票。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协议);(4)购买电子计算机及打印机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计算机开票管理软件。
  (4)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条件:(1)依法纳税;(2)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3)特殊情况需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4)能确保携带、运输的空白发票的安全。
  数量:按审批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审批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审批地方税务机关审批、作出决定;(5)审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许可决定后,及时退交受理窗口,由受理窗口送达申请人。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4)携带、运输发票地点;(5)特殊情况的说明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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