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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条件:(1)依法纳税;(2)开展业务需要;(3)提供的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持有关资料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到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有关合同(协议);(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拆本使用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条件:(1)依法纳税;(2)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3)业务上有临时性特殊需要;(4)在同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分支机构业务量小、发票使用量少。
  数量: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及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财务会计、发票管理情况说明;(4)业务特别需要说明。
  (3)使用计算机开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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