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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1.地方税务行政许可公示
  2.地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略)

  附件1:
  地方税务行政许可公示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条件:(1)依法纳税;(2)财务会计管理规范;(3)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4)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5)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6)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7)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数量:根据管理需要和发票印制量限量指定印制企业。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四川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4)《特种行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生产、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7)购买印制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8)设备及技术资料;(9)内部管理制度;(10)主管税务机关对依法纳税的意见。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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