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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4]379号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国税发[2004]]73号、川地税发[2004]6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示许可事项的内容
  省局对涉及全省地税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及格式作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示格式(见附件一),在办税场所或办公场所对本级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关于许可事项的公示方式
  公示可采取公告(公示)栏公示、制作公示小册子公示、网站公示、电子显示屏公示、电子触摸屏公示及其他为公众所知晓的方式。
  三、关于许可事项的受理和送达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主管地税机关设立的“行政许可”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及时将办结意见交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送达。
  四、关于许可文书的制作和编号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可由各实施单位制作电子文书或纸制文书。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由该项许可的实施单位统一编号,可以按年编号(如省局实施的受理通知书编号为:川地税许受字[2004]第(01)号),也可以不分年度编通号(如川地税许受字第(001)号)。
  五、关于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领导,健全县级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切实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
  各级地方税务局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监察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情况作为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六、过去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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