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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方税务局,市局各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制度(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稽查预告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税收服务,引导纳税遵从,提高稽查效率,扩大稽查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稽查预告制是稽查局在稽查实施环节前,要求稽查对象对检查时段内纳税情况、代扣代缴税款情况进行自查、自纠的制度。
  第三条 稽查预告对象为经批准的专项稽查检查户。
  第四条 稽查局选案部门按3-7个法定工作日确定预告对象的自查、自纠期限,并将《税务检查预先告知书》(格式见附件1)送达预告对象。
  第五条 预告对象应将自查出的应缴未缴、应扣未扣税、费及滞纳金向主管税务机关足额申报缴纳,并在纳税申报表中注明“自查补缴”,对自查期限内未解缴入库的税、费、滞纳金,由稽查局依法处理。
  第六条  稽查局稽查实施部门应在预告期满的次日进行税务检查。
  第七条 稽查局对预告对象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纠正税收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稽查局选案部门应按规定将预告对象自查申报缴纳情况汇总统计(格式见附件2),并报第一稽查局备案。
  第九条 稽查预告制不适用于征管系列的日常检查。
  第十条 本制度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税务检查预先告知书(略)
  2、企业自查补缴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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