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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建帐。
  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请帮工超过7人的;
  3、月营业额在10万元以上的;
  4、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应建帐的其他情形。
  (二)建帐方式:
  1、自行建帐:凡具备建帐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和《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规定设置会计帐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正确核算盈亏。
  2、代理建帐: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的,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专业机构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帐和办理帐务。
  3、其他方式:聘请上述机构或人员有实际困难的,可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县以上税务机关同意,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使用税控装置。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深刻理解推行建帐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彻底纠正“重定额轻建帐”等不利于建帐工作的片面认识,采取切实措施,推动建帐和查帐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2、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由于纳入建帐范围的个体工商户数量较多,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前期的调查摸底,选择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个体工商户先期纳入建帐和查帐征收范围。要将本地区生产经营规模较大、从业人员较多、纳税额较大的不同行业的大户作为重点进行监管,按照“搞好宣传、大力推行、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全面推进”的原则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和实施方案。
  3、统筹安排,注重实效
  推行建帐和查帐征收后,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建帐户的管理,督促业户真实建帐,正确核算,如实申报,提高建帐、记帐水平。已经建帐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后方能转为查帐征收,否则继续实行核定征收且从高核定定额。对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后,其申报额低于原定额的,按照原定额征收。纳税人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到户调查核实。在实际工作中注意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结合:一是坚持重点建帐与全面建帐相结合;二是坚持分步实施与整体规划相结合;三是坚持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相结合;四是自行申报与税务稽查相结合,力争使建帐工作有一个新的突破,取得实效。
  四、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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