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自行纳税申报的外籍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或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上税务事宜。成都市辖区内机构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以上税务事宜。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以成都市辖区内机构对外籍人员申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信息资料为主,成都市公安局、外办、劳动厅、文化局、体育局等相关部门提供的外籍人员信息资料为补充,建立成都市外籍个人税收信息资料档案库。
第十条 以上《登记表》、《变更表》等资料,由各税收管理科(处、所)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受理,管理员或指定工作人员将相关情况录入计算机;对外籍人员离职(境)的,由管理员或指定工作人员将其转入非正常纳税人。
第十一条 对报送的以上各种资料及各种个人所得税报表,由管理员负责收集、整理,各税收管理科(处、所)应汇总每月15日内进行“一人一档”存档管理。
第十二条 罚则及税收保全。
纳税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有关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汇总表》、《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偷税手段进行偷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进行抗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籍人员需要出境的,必须在出境前结清所有税款、滞纳金或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由税务机关按征管法有关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第十三条 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应对外籍人员的相关信息资料保密,不得对外泄漏。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