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109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成都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成都市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实现对其纳税行为的源泉控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外籍人员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
第二条 成都市辖区内的外籍人员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成都市辖区内各类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各类体育文艺团体及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中工作的外籍个人;
2、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外国企业成都市辖区内设立的机构和场所、国际税收协定规定的常设机构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第三条 对外籍人员实行登记制度。
成都市辖区内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登记表》):
1、雇用或接受外籍人员任职的;
2、有外籍人员从事经营管理活动的;
3、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对方派遣外籍人员来华从事设备安装、装配、修理、调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劳务活动的。
成都市辖区内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在相关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合同、协议(合同、协议为外文的,应同时提供中文译件)等资料,并于外籍人员入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登记表》:
1、对外发包工程项目,中标方为外国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的;
2、履行相关合同协议,接受无住所个人从事各类体育、文艺、教育、医疗等职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