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银行结售汇及外汇挂牌价上报考核内容(原办法第八条)
因原外汇账户统计报表已停止执行,外汇收支统计考核的内容也有所改动,现外汇收支统计考核内容及标准以本文为准。
1.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包括旬报及月报;
2. 结售汇及周转外汇头寸情况表(仅限中资银行);
3. 结售付汇重大事项情况备案表;
4. 银行上报外汇挂牌价。
三、银行结售汇及外汇挂牌价考核标准(原办法第九条)
四项业务考核总计为100分。考核标准如下表:
上海市外汇收支统计考核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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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别 │ 项目 │ 扣分或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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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报送数据金额有误 │每项扣2分 │
│ 结 ├─────────────────────────┼──────────┤
│ 售 │(2)未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文件(旬报2日;月报3日内) │迟报扣2分 │
│ 汇 ├─────────────────────────┼──────────┤
│ │(3)上报文件设置了错误的银行代码 │每次扣2分 │
│ ├─────────────────────────┼──────────┤
│ │(4)上报文件名错或其它差错造成延误入库 │每项差错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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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售汇│(5)未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 │每次扣1分 │
│头寸表├─────────────────────────┼──────────┤
│ │(6)报送数据金额有误 │每项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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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7)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文件 │每次扣1分 │
│ ├─────────────────────────┼──────────┤
│ │(8)上报牌价有误或牌价超范围未备案 │每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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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9)日报在2个工作日内;月报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迟报扣1分 │
│项情况├─────────────────────────┼──────────┤
│备案表│(10)月报漏报 │每次扣2分 │
│ ├─────────────────────────┼──────────┤
│ │(11)月报与日报内容不符 │每项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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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未按时反馈外汇局查复信息 │每迟1天扣1分 │
│ 其 ├─────────────────────────┼──────────┤
│ │(13)发现应上报数据的网点未报送数据的 │每家扣5分 │
│ ├─────────────────────────┼──────────┤
│ │(14)提供有价值的外汇收支分析情况、制度建设、措施│每次加2-5分 │
│ 它 │保障的书面报告 │ │
│ ├─────────────────────────┼──────────┤
│ │(15)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外汇收支统计数据差错 │每次扣2-5分 │
│ ├─────────────────────────┼──────────┤
│ │(16)其它违反外汇局有关报送结售汇数据或挂牌价要求│每次扣2-5分 │
│ │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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