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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修改《上海市国际收支及外汇收支统计分析考核办法》的通知(2004)


  二、银行结售汇及外汇挂牌价上报考核内容(原办法第八条)
  因原外汇账户统计报表已停止执行,外汇收支统计考核的内容也有所改动,现外汇收支统计考核内容及标准以本文为准。
  1. 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包括旬报及月报;
  2. 结售汇及周转外汇头寸情况表(仅限中资银行);
  3. 结售付汇重大事项情况备案表;
  4. 银行上报外汇挂牌价。
  三、银行结售汇及外汇挂牌价考核标准(原办法第九条)

  四项业务考核总计为100分。考核标准如下表:

  上海市外汇收支统计考核标准表

┌───┬─────────────────────────┬──────────┐
│ 类别 │            项目            │   扣分或加分   │
├───┼─────────────────────────┼──────────┤
│   │(1)报送数据金额有误               │每项扣2分      │
│ 结  ├─────────────────────────┼──────────┤
│ 售  │(2)未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文件(旬报2日;月报3日内) │迟报扣2分      │
│ 汇  ├─────────────────────────┼──────────┤
│   │(3)上报文件设置了错误的银行代码         │每次扣2分      │
│   ├─────────────────────────┼──────────┤
│   │(4)上报文件名错或其它差错造成延误入库      │每项差错扣2分    │
├───┼─────────────────────────┼──────────┤
│结售汇│(5)未在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            │每次扣1分      │
│头寸表├─────────────────────────┼──────────┤
│   │(6)报送数据金额有误               │每项扣2分      │
├───┼─────────────────────────┼──────────┤
│挂牌价│(7)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文件           │每次扣1分      │
│   ├─────────────────────────┼──────────┤
│   │(8)上报牌价有误或牌价超范围未备案        │每次扣1分      │
├───┼─────────────────────────┼──────────┤
│重大事│(9)日报在2个工作日内;月报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   │迟报扣1分      │
│项情况├─────────────────────────┼──────────┤
│备案表│(10)月报漏报                  │每次扣2分      │
│   ├─────────────────────────┼──────────┤
│   │(11)月报与日报内容不符             │每项扣1分      │
├───┼─────────────────────────┼──────────┤
│   │(12)未按时反馈外汇局查复信息          │每迟1天扣1分    │
│ 其  ├─────────────────────────┼──────────┤
│   │(13)发现应上报数据的网点未报送数据的      │每家扣5分      │
│   ├─────────────────────────┼──────────┤
│   │(14)提供有价值的外汇收支分析情况、制度建设、措施│每次加2-5分     │
│ 它  │保障的书面报告                  │          │
│   ├─────────────────────────┼──────────┤
│   │(15)由于其它原因造成外汇收支统计数据差错    │每次扣2-5分     │
│   ├─────────────────────────┼──────────┤
│   │(16)其它违反外汇局有关报送结售汇数据或挂牌价要求│每次扣2-5分     │
│   │的行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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