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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规范《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 2004 〕199号)


本市各外汇指定银行:

  自 2004年10月起,我分局正式从国际收支系统中剥离相关电子信息用于办理有关核销手续。但在实际应用中发现,由于申报主体某些信息录入不规范、付汇银行申报数据传送不及时,导致无法顺利核销。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银行必须于付款当日或第二日将《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电子信息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上报外汇局。我分局将加强对数据的及时性考核。

  海关报关单号码暂时要求录入 9位预录入号码。待网上申报系统将该栏目扩充到18位后,将要求按海关的规范录入,以便办理核销手续时能在中国电子口岸系统中查询到18位报关单号及相应的报关信息。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请银行留意通知及“补丁”下发情况。

  针对目前存在部分只申报不核销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如特殊经济区内企业对境外付款不需要核销部分、原申报为贸易的涉外收入汇错款的退回、原进口核销项下对外付款退回后的再次付出等情况。我分局要求对于此类申报,银行无需向付款人即申报主体提供印刷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并要求申报主体统一将核销单号码录入为 8个“0”。同时,银行应审核该栏目的准确性,以避免因错填核销单号码而产生的差错。每月后,银行将上述只申报不核销的数据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打印列表,上交我分局国际收支统计部门即可。

  自即日起,所有只核销不申报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电子数据也应录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如区外企业支付到特殊经济区需核销的部分、深加工结转需核销的部分等。对于此类申报单,银行须要求申报主体在“收款人是否在保税区”一栏打上“√”。

  各银行应审核企业报送至银行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电子数据是否符合外汇局的填报要求。如:核销单号码的电子信息是否与纸质凭证一致;异地企业在本地付汇的,是否录入了备案表编号;是否录入了预计到货日期、开证日期、业务批件号等栏目。对于我分局核销部门认为不符合填报要求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我们将通过网上申报系统予以退单,同时将相应的核销单退还银行,请银行接收到电子或纸质退单后,立即通知客户进行修改,否则可能影响其核销率和等级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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