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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按期做好上海市国际收支网上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失效]


  1、对已安装网上申报系统的企业

  已安装网上申报系统的企业,均应用该系统办理有关国际收支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申报,其申报凭证的留存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付汇后的核销,均以申报完成后新系统打印的凭证为依据。

  2、对未安装网上申报系统的企业

  未安装网上申报系统的企业,在试运行阶段,可由银行凭其填报的纸质申报单,将申报数据分别录入新、老系统。在正式实施阶段,均由该企业通过各银行在营业大厅或柜台已安装新系统的计算机办理有关申报手续。其申报凭证的留存和《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付汇后的核销,均以申报完成后在新系统打印的、银行和企业加盖戳记的凭证为依据。

  (三)关于贸易进口付汇核销的要求

  1、核销单号码的录入

  使用新系统填报《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时,其中“核销单号”栏应凭对应纸质核销单上的号码录入,以确保目前进入外汇局核销监管系统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时核销单的唯一性,而核销数据的依据则以新系统采集的电子数据为准。

  2、需核销需申报的操作

  属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单位凭经付汇银行盖章确认的网上申报电子数据打印联、加盖业务章的纸质核销单办理核销手续。

  属非货到汇款项下的,进口单位凭网上申报电子数据打印联、付汇银行加盖业务章的纸质核销单以及其他商业单据办理核销手续。

  3、需核销不申报的操作

  对属境内其他地区向特殊经济区付汇的,或属进料深加工付汇的,均为需核销不申报范畴,仍维持原来的操作程序,即在付汇时,银行应先审核付汇单位填报的纸质《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等凭证,审核无误在纸质核销单上加盖业务章后凭以办理有关的进口付汇手续,并在每周的第二个工作日前将上周已付汇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外汇局留存联)向我分局经常项目处进口付汇核销科报送。

  二、关于使用网上申报系统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企业基本情况表中“申报用 Email地址” 栏的填写。请按实际已申请的专用于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的Email地址填报;如该企业暂时还未安装网上申报系统的,则请填入wu@wu.wu。今后若该企业完成系统安装进行公钥交换时,再改为网上申报系统专用Email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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