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关于公布废止53件、部分废止2件和失效3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按期做好上海市国际收支网上申报若干问题的通知
(上海汇发〔 2002 〕61号)
上海市各金融机构:
根据《关于上海市实施国际收支网上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汇发(2001)204号)的要求,从今年5月1日起,上海国际收支和跨境资金流动的申报将采用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在银行和企业的大力支持下,日前本市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的基础性工作已基本完成。考虑到各申报单位在新系统使用中有一个逐步熟悉过程,为不影响我市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的质量,经研究决定,自5月起进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试运行阶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网上申报系统试运行阶段的要求
(一)对银行的要求
1、在我分局对银行网上申报系统验收之前,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简称“老系统”)和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简称“新系统”)双系统并行,即实行新、老系统同时申报。各金融机构应每天对新、老系统进行数据核对,并在每周的第二个工作日之前将前一周的核对结果、核实问题、相关建议以传真方式向我分局国际收支处报送(详见附件一)。一般经过连续二周核对无误后,即可进入我分局对银行新系统运行的验收程序。
2、验收合格的银行可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 1)停用老系统采集数据
所有申报数据的采集、传送(包括外汇局与各分行的、分行与各支行的、分(支)行与各企业的)均通过新系统完成。同时各分行需在每个工作日结束之前,在新系统制作数据导出文件(新系统已具备此项功能,银行按程序操作即可),接口录入老系统并制作上报文件,向我分局报送,下属各分支机构可全面停止使用老系统。
( 2)银行代为采集申报数据的范围
属非居民的涉外收入以及居民个人涉外收入的,因其不能前往银行办理国际收支申报的,可由各银行代其在新系统中办理有关申报手续。
(二)对企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