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关于在外汇业务工作中规范使用金融机构标识码的通知
(上海汇发〔 2005 〕8号)
上海市各外汇指定银行、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租赁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根据外汇业务电子化工作开展的需要,现就金融机构标识码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的编制与使用
金融机构代码由 12 位数字组成,前 1-6 位为地区标识码,第 7-10 位为金融机构标识码,第 11-12 位为金融机构顺序码。它作为金融机构名称的数字化标识,广泛用于银行与企业、银行与外汇局、外汇局各部门间有关应用系统的数据采集、传送和信息分析、共享等方面。
二、关于金融机构代码的赋码
凡开办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都可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等同意开办外汇业务的批复,并填妥《金融机构代码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向我分局国际收支处申领金融机构代码(以下简称“代码”)。
三、金融机构更名、合并及关闭
金融机构更名、合并或关闭前,需持原外汇局下发的金融机构代码赋码通知(详见附件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等有关更名、合并或关闭的批复,填妥《金融机构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三),向我分局国际收支处办理有关金融机构更名、合并或关闭的手续。
金融机构更名的,自我分局国际收支处确认后,原所赋的代码必须与更名后的代码相一致。
金融机构合并的,分两种情况:( 1 )如延用其中一个金融机构代码及金融机构名称的,须经我分局国际收支处确认后方可使用。( 2 )属于合并新设金融机构的,须先停止原金融机构代码,再重新申请金融机构代码。
金融机构关闭的,自我分局国际收支处确认关闭起,其原所赋的金融机构代码必须停止使用。
四、关于金融机构代码信息库数据共享
为方便各金融机构申请、使用金融机构代码,同时外汇局各部门能规范、共享金融机构代码,由我分局国际收支处负责对金融机构代码的赋码及其更改的受理工作,由我分局外汇综合处负责将有效的金融机构代码共享到局内有关业务应用系统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