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凡未提供装修工程合同或合同所定价款低于同类地区核定计税营业额最低指导性标准的,由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核定计税营业额的最低指导性标准核定计税营业额。计税营业额最低指导性标准由成都市地方税务局依据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九条 街办、乡镇代征房屋装修工程税款后,应当按照规定向装修承建方(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凭证或白条收取税款。
“税收通用完税证”品目名称栏统一按“家庭装修工程收入”开具。
街办、乡镇同时填报《委托代征家庭装修工程登记表》(式样附后),对已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并缴纳相关税款的承建方,予以注明。
第十条 对装修房屋业主要求开具发票的,由承建方持装修工程合同、《登记审核表》、完税凭证等资料向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装修工程合同上的金额开具发票,如开票金额大于已纳税金额,应补征差额税款。
第十一条 街办、乡镇征收税款做到日结日清,并于当天将全部代征税款存入税款专户。不得挪用、截留国家税款。
第十二条 街办、乡镇应由专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和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定期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征税款及票证的结报,最长不得超过7天。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结报手续。
第十三条 街办、乡镇应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家庭装修业主登记表》、《登记审核表》和《委托代征家庭装修工程登记表》,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街办、乡镇发现下列情况,应及时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
《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一)承建方未办理登记申报、填写《登记审核表》的;
(二)承建方在登记申报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承建方在装修工程完工后拒绝缴纳税款的;
(四)承建方在装修工程完工后未缴清税款并逃逸的。
第十五条 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按规定付给受托的街办、乡镇代征家庭装修税款5%的手续费,实行定期结算。街办、乡镇不得从代征税款中坐扣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