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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对家庭装修逐街逐户进行清理,家庭装修业主应按规定填写《家庭装修业主登记表》(式样附后)。
  从事家庭装修工程的装修承建方(以下简称承建方),与家庭装修业主签定装修合同或口头协议后,在进场开工之前,应到工程所在地街办、乡镇领取并据实填写《家庭装修工程纳税登记审核表》(以下简称《登记审核表》,式样附后),并带下列资料到工程所在地街办、乡镇申报缴纳相关税收:
  (一)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未进行税务登记的临时施工队凭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装修工程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
  街办、乡镇对承建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并在上述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印章,将相关原件退还承建方。
  第六条 对证照齐全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本区域免开)的承建方,街办、乡镇可要求其持相关证照资料和填写完整的《登记审核表》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报验登记。
  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登记审核表》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承建方再持本表到街办、乡镇办理开工手续。
  承建方装修工程完工后,应到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相关税收。工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征收营业税(税率为3%);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不同区域分别为1%,5%,7%);个人所得税(只对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按应税收入的1%附征);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1%)。其余税收回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第七条 对无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承建方,视同个人经营,由街办、乡镇代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方法同上)。
  第八条 家庭装修工程计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有装修工程合同且合同所定价款较合理的,以合同所定的价款(双包工程包括装修工程中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作为计税营业额,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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