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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9日)废止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地税发[2005]104号)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稽查局:
  现将《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家庭装修工程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四川省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装修工程应纳各项地方税收,由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下简称街办、乡镇)代征代缴。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与各街办、乡镇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核发《委托代征证书》,同时办理委托代征登记。
  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依法委托征税权,不委托处罚权。
  第三条 受托的街办、乡镇自接受《委托代征证书》之日起,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内容履行代征义务,不得超出代征协议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代征税款,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征税款。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街办、乡镇代征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辅导,加强对街办、乡镇代征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并负责提供“税收通用完税证”。
  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应当熟悉代征税款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业务培训,按照《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家庭装修税收工作规程》(见附件)依法征收税款,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税收票证,及时结报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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