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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街办、乡镇代征人员对个人出租房屋逐街逐户进行清理,房屋承租人应按规定填写《承租人租赁房屋登记表》(式样附后);出租房屋业主应按规定填写《出租房屋业主纳税登记表》(式样附后),并持下列资料按期到街办、乡镇申报缴纳个人出租房屋相关税收:
  (一)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街办、乡镇对出租房屋业主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对,并在上述复印件上加盖“经审核与原件无误”字样印章,将相关原件退还出租房屋业主。
  第十五条 出租房屋业主申报的应税收入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征管法》三十五条的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出租房屋的地段、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政府授权部门公布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核定其应税收入。
  第十六条 出租房屋业主已自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足额申报纳税的,应当向街办、乡镇出示完税凭证,街办、乡镇不能重复代征。
  第十七条 对确需以房租收入维持生计,照章纳税确有困难的下岗职工的出租房屋业主,可持《再就业优惠证》以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减免税款照顾。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并负责将减免税结果通知街办、乡镇。
  第十八条 出租房屋业主以借给亲友使用等名义不申报纳税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及拒绝缴纳税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出租房屋业主与街办、乡镇在代征税款事项上发生争议时,可以向委托代征税款的地方税务机关的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条 街办、乡镇应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承租人租赁房屋登记表》、《出租房屋业主纳税登记表》和《个人出租房屋户清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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