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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街办、乡镇应当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委托代征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代征人员、完税凭证、代征税款等的管理,依法接受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街办、乡镇应当如实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条 街办、乡镇在办理委托代征登记后,以代征单位名义到区(市)县地方税务局指定的银行开设税款专户,同时将帐号报告区(市)县地方税务局。
  第七条 街办、乡镇办理委托代征登记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发放《票款结报手册》。
  街办、乡镇票款管理人员持《票款结报手册》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税收通用完税证”,最大持有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
  第八条 街办、乡镇应严格按照规定保管、填用、结报、缴销“税收通用完税证”,实行专人领发、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专人开票、专人结报、按月盘点。
  第九条 街办、乡镇代征个人出租房屋税款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房屋出租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开具“税收通用完税证”,不得使用其他任何凭证或白条收取税款。
  “税收通用完税证”品目名称栏统一按“个人出租房屋收入”开具。
  街办、乡镇同时登记《个人出租房屋户清册》(式样附后),要求逐户登记。
  第十条 承租人要求开具发票的,由出租房屋业主持租赁合同、完税凭证等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租赁合同上的租金开具发票,如开票金额大于已纳税金额,应补征差额税款。
  第十一条 街办、乡镇征收税款做到日结日清,应于当天将全部代征税款存入税款专户,不得挪用、截留国家税款。
  第十二条 街办、乡镇应由专人持《票款结报手册》、《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式样附后)和开具的“税收通用完税证”,定期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代征税款及票证的结报,最长不得超过7天。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办理结报手续。
  第十三条 街办、乡镇不得多征或少征税款,出租房屋业主多缴税款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抵减下期应缴税款或办理退税;如少征税款,应当及时补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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